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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曾某高与覃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高,覃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440号原告:曾某高,农民。委托代理人:岑业林,靖西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覃某,农民,原告曾某高与被告覃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农彩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子璇担任记录。原告曾某高及其委托代理人岑业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高诉称,2012年11月期间,被告叫原告到靖西县财富广场做木工。工程完工后,经结账,被告仍欠原告劳动报酬2065元,并亲手写下被告还欠原告2065元的欠条,欠款定于2014年1月15日前付清。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到被告住处追讨,但被告推三推四,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2065元;2、被告按欠款数额的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536.9元(41.3元/月×13月);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告的身份情况;2、附带被告身份信息的欠条复印件,证实被告的身份情况及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的事实。被告无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被告覃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一审诉讼期间举证、质证和答辩的权利,且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2年11月期间,被告叫原告到靖西县财富广场做木工。工程结束后,经结账,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人民币2065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被告欠原告人民币2065元整,限2014年1月15日之前还清,如不还按2%计息,并有被告的署名签字。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据此向本院起诉,提出前述请求。另查明,欠条中载明的“按2%息法还”指的是月利率2%。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明确,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规定,原告作为劳动者在为被告付出劳务的同时应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因此,原告持被告出具的欠条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按月利率2%计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本案中,被告拒不支付到期的劳动报酬,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双方已就违约事宜在欠条中约定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应视为双方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536.9元(2065元×2%×13月),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覃某给付原告曾某高劳动报酬人民币2065元及利息536.9元。本案受理费按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覃某全部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户名:靖西县人民法院,账号:20×××85,开户行:农行靖西县支行营业室),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本院不予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也不提出申请缓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农彩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子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