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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史尚明、李文广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李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02刑初123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某某,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26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1日经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26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1日经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6】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李某某犯抢劫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星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某、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史某某因无能力偿还借款,便产生抢劫钱财的念头,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在定西市安定区民主路寻找作案目标。当晚23时许,史某某、李某某发现在民主路行走的被害人宋某形似醉酒,便尾随至桥上,将宋某从身后踏倒,抢去宋某背包内的钱包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112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报案及立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史某某、李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史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无异议,自愿认罪,辩称抢得人民币245元。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无异议,自愿认罪,辩称抢得的钱包被史某某拿着,史某某说钱包内有人民币245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史某某因无能力偿还债务,便产生抢劫钱财的念头,遂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在定西市安定区民主路寻找作案目标。当晚23时许,史某某、李某某发现在民主路行走的被害人宋某形似醉酒,便尾随至桥上,将宋某从身后踏倒,抢去宋某背包内的钱包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112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报案及立案材料,证明被害人宋某于2015年12月18日向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报案,称其于2015年12月17日23时许在定西市安定区民主路桥上被不明身份的两名男子将一个钱包抢去,钱包内有人民币112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于2015年12月26日立案侦查。2、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史某某、李某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史某某因无能力偿还债务,便产生抢劫钱财的念头,遂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在定西市安定区民主路寻找作案目标。当晚23时许,史某某、李某某发现在民主路行走的被害人宋某形似醉酒,便尾随至桥上,将宋某从身后踏倒,抢去宋某背包内的钱包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身份证、银行卡等物。3、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人邢某某、周某、蒙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害人宋某被抢去的钱包内有人民币1120元。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史某某、李某某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址等。上列证据,其内容客观真实,调取程序合法,能够印证证明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庭审中均已经过被告人史某某、李某某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二人系共同犯罪。史某某、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某某、李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被告人史某某、李某某关于抢得人民币245元的辩护意见,与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一致,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史某某、李某某的刑期均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罚金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田发淘审 判 员  芦永吉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成永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