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执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富民县云富磷酸盐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海鸥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192-1号申请执行人富民县云富磷酸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富民县麦竜大桥。法定代表人王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孝平,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海鸥,男,1974年8月20日生。富民县云富磷酸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海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租金人民币563800元、经济损失人民币1128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66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271元,案款合计人民币696437元。经查,以被执行人李海鸥为法定代表人的富民泰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弥勒县钛丰矿业有限公司、云南中超矿业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且富民泰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债权申请了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富民泰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对弥勒县钛丰矿业有限公司、云南中超矿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人民币696437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 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治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