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与王五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王五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32号原告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希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继海,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玮,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五杰,男,汉族,1974年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先军,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五杰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邓 辉审 判 员 胡德意人民陪审员 霍春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