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葫芦岛市海王府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维武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市海王府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维武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00116号原告葫芦岛市海王府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玉皇商城。法定代表人闫春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红伟,辽宁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维武,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葫芦岛市海王府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维武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葫芦岛市海王府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葫芦岛市海王府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维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160.00元减半收取1,080.00元,邮寄费40.00元,合计1,120.00元,由原告葫芦岛市海王府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笑言人民陪审员 苏剑秋人民陪审员 耿丽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秦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