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江秀财与杨发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秀财,杨发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江秀财,男,住武夷山市景区。被执行人杨发奎,男,住武夷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秀财与被执行人杨发奎民间借贷纠纷(2014)武民初字第365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予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4)武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宝兴审判员 柯建国审判员 陈建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