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行字第3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彩侠与被执行人张大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彩侠,张大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3043号申请执行人蒋彩侠,女,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被执行人张大目,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蒋彩侠与被执行人张大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4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向中国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进行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此外,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或其他财产。鉴于上述情形,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杨人从执行员 王美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