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2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孙某丙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133号原告:孙某,女,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某,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邢丽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