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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朱克敏与济南市供销社经贸实业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克敏,济南市供销社经贸实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朱克敏,男,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市供销社经贸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逢行,经理。申请执行人朱克敏与被执行人济南市供销社经贸实业总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9月15日作出的(2004)济天民再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克敏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克敏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履行全部义务为由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济天民再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袭联祥执行员  刘 冰执行员  董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