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3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翔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文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翔辰商贸有限公司,蒋文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3366号原告:宜宾翔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鑫空间。法定代表人:王容根,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政、芦涛,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文兵,男,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翔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文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翔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翔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守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