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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碾法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闫国胜与刘国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国胜,刘国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碾法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闫国胜,男,1950年8月26日,汉族,齐齐哈尔市省立砂石厂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刘国欣,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闫国胜与刘国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闫国胜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4)碾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长友审 判 员  纪振玲代理审判员  姚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起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