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碾法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闫国胜与刘国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国胜,刘国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碾法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闫国胜,男,1950年8月26日,汉族,齐齐哈尔市省立砂石厂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刘国欣,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闫国胜与刘国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闫国胜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4)碾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长友审 判 员 纪振玲代理审判员 姚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起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