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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2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俊峰与北京悠久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峰,北京悠久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2309号原告张俊峰,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被告北京悠久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32号A座0404号(住宅)。法定代表人向慧,职务不详。原告张俊峰与被告北京悠久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悠久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俊峰到庭参加诉讼。悠久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俊峰诉称,我的孩子自2012年开始在被告开办的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家园开设的英语培训班学习。2014年1月,被告以提前交纳来年的学费有优惠,���取我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的整年学费。2014年7月,被告以北苑校区经营不善为由,决定停办培训班,故应退还尚未发生的学费及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期间的学费,双方协商并签订协议书,被告最晚于2014年9月30日退还我15670元。但被告以没钱为由拒退学费,现我要求被告退还我学费15670元,并支付诉讼费。经审理查明,张俊峰的孩子自2012年起在悠久公司开办的“悠久牛津英语(北苑校区)”参加培训。2014年7月31日,因该培训班停课,悠久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慧代表公司与张俊峰达成退款协议,应向张俊峰退还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的学费14800元及因2014年7月31日停办后该年度未上课时培训费87元,共计15670元。因悠久公司财务问题,故于2014年9月退还上述款项。但期满后,悠久公司未退还上述款项。悠久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上��事实,有张俊峰的陈述、关于“悠久牛津英语(北苑校区)停办”协议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悠久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张俊峰之子女参加悠久公司开办的牛津英语培训班,张俊峰向悠久公司交纳培训费用,悠久公司应向张俊峰子女提供培训服务。由于悠久公司停办该培训班,并与张俊峰达成退款协议,悠久公司应按该协议履行还款义务,但悠久公司未按协议约定还款,现张俊峰要求悠久公司退还培训费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北京悠久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张俊峰培训费一万五千六百七十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北京悠久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一百九十二元,由北京悠久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蒋凯宇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人民陪审员  郑东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宏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