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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少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徐维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维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少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维军,冒名徐维龙,男,1978年3月12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2011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冒名徐维龙,2012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冒名李小坤、李文);2013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9月11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日因本案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维军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维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徐维军在佛山市禅城区福禄路安踏体育用品店门前,趁被害人张某不备,徒手扒窃被害人张某背包内的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160元。得手后,被告人徐维军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破案后,缴获的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张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维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被扣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证人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徐维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维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系扒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徐维军曾多次因犯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其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盗赃物已返还给被害人,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徐维军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维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淋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艾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