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仝某与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971号原告仝某,男,生于1988年6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被告高某某,女,生于1989年11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仝某与被告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仝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仝某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仝某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陈东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