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兴法叶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森辉诉关夏凌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5)梅兴法叶民初字第78号原告张森辉,男,汉族,住兴宁市。被告关厦凌,女,原户籍: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原告张森辉与被告关厦凌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森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厦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森辉诉称,我与被告在2006年10月自由恋爱。2007年3月双方自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后,双方于2008年育了一个儿子张佳威。被告在2011年4月,与他人在网上聊天,认识了他人,与我发生矛盾后离家出走,一直没有回来,且下落不明。请求法院判决双方所生的儿子张佳威由我负责抚养。被告关厦凌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0月自由恋爱。2007年3月双方自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后,双方于2008年生育了一个儿子张佳威。被告自2011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5年2月10日,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双方所生的儿子张佳威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有如下证据:1、兴宁市叶塘镇上中村村委会证明1份,证明被告于2011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张佳威出生医学证明1张,证明张佳威于2008年出生。被告未到庭,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严肃批评教育。双方同居生育的小孩现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又下落不明,因此,为有利小孩的成长,应由原告负责抚养。在原告起诉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双方生育的儿子张佳威(2008年出生)由原告张森辉负责抚养。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森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吴佑新人民陪审员 潘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 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