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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民二初字第00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常熟市恒源化纤纺织厂与安徽富得隆纺织有限公司、廖华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恒源化纤纺织厂,安徽富得隆纺织有限公司,廖华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二初字第00136-1号原告:常熟市恒源化纤纺织厂(普通合伙)。负责人:顾水良,该厂执行事务合伙人。被告:安徽富得隆纺织有限公司。被告:廖华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恒源化纤纺织厂诉被告安徽富得隆纺织有限公司、被告廖华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恒源化纤纺织厂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廖华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恒源化纤纺织厂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廖华芬的起诉,系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恒源化纤纺织厂撤回对被告廖华芬的起诉。审 判 长  储全胜审 判 员  朱 林代理审判员  陶缘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洋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