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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夏强力与高继、张道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强力,高继,张道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050号原告:夏强力,男,汉族,1969年3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周毅,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继,男,汉族,1972年10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张道海,男,汉族,1963年1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强力诉被告高继、张道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强力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强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夏强力承担。审 判 长  姚 彧审 判 员  吴 慧人民陪审员  范先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章俊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