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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479号原告贾某,女,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被告周某,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霍 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云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