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民初字第19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再锋与曹县凤凰凯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再锋,曹县凤凰凯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1908-2号原告:刘再锋,农民。被告:曹县凤凰凯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长江东路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赵茂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再锋诉被告曹县凤凰凯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曾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曹民初字第1908-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曹县凤凰凯悦置业有限公司所承建的凤凰花园城2号楼2单元102、201、301、401、501号房,原告为此提供其名下的坐落于成武县伯乐大街中段南侧金帝花园小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成房权证成武字第××号)和案外人刘艳舞名下的坐落于成武县伯乐大街西段北侧文亭湖蓝水湾19#1-301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成房权证成武字第××号)作担保。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原告刘再锋名下成房权证成武字第××号房产,案外人刘艳舞名下成房权证成武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景芝代理审判员 王伦国人民陪审员 姚玉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小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