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杜建平与于攀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建平,于攀东,郝富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509号原告杜建平,男,196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马飞,男,司机。被告于攀东,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天维实业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郝富琴,女,195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职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建平与被告于攀东、郝富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建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