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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杜建平与于攀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建平,于攀东,郝富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509号原告杜建平,男,196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马飞,男,司机。被告于攀东,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天维实业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郝富琴,女,195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职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建平与被告于攀东、郝富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建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