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龙建梅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902号罪犯龙建梅,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了(2012)怀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建梅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以(2012)朔刑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龙建梅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4.5分。劳动改造方面,作为车间辅助工,能认真仔细,严格把关,做好自己的工序,较好地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龙建梅的刑期从2012年3月8日起至2022年3月7日止。该犯于2013年11月30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8月31日获表扬一次;2015年1月6日获表扬一次;2014年5月31日获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龙建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建梅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3月8日起至2021年3月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