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泰执字第3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周卫华与张杰、何玉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卫华,张杰,何玉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字第3572号申请执行人周卫华。被执行人张杰。被执行人何玉泉。申请执行人周卫华与被执行人张杰、何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7月16日作出的(2013)泰燕民初字第0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经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泰兴市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经向车管、房管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及房产。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泰燕民初字第05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月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