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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3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重庆钟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钟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3493号原告重庆钟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泉路104号4-5。组织机构代码20323362-1。负责人吕钟禄,经理。被告黄琼,女,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钟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钟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钟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钟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钟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