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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马学权与张时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学权,张时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673号申请执行人马学权,男,1957年4月6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张时双,男,41岁,汉族,住双辽市。马学权与张时双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2014)双民一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张时双给付申请执行人马学权借款8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0元。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时双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 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俊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