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3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住美辐射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维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住美辐射材料有限公司,东莞维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贸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3325号原告深圳市住美辐射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浦围茅州工业区第10幢C座101、202、412。法定代表人王红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鸥辉,广东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维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台湾高科技园桃园路1号莞台生物技术合作育成中心6栋5楼。法定代表人左湘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庆有,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康力,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东莞市贸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向西工业区沿河路南。法定代表人吴彩云。委托代理人朱朝阳,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身份证号码:XXX,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深圳市住美辐射材料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住美公司”)与被告东莞维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维锐公司”)、第三人东莞市贸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贸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1月9日、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住美公司委托代理人鸥辉,被告维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湘凌、委托代理人吴庆有、刘康力,第三人贸德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彩云、委托代理人朱朝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住美公司与维锐公司自2012年就产生了业务关系,维锐公司向住美公司采购辐照线材等产品,维锐公司以采购订单的方式向住美公司采购产品,住美公司将货物送货给维锐公司,每月均会与维锐公司对账,对账无误后,住美公司向维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然维锐公司在付清2014年1月份之前的货款后,至今仍拖欠住美公司2014年2月份货款108869.14元,2014年3月份货款67105.42元,2014年5月份货款65985.48元,共计尚欠货款241960.04元,住美公司已多次向维锐公司催讨上述货款,但维锐公司一直拖延未付,维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侵害了住美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住美公司的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维锐公司向住美公司支付货款241960.04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8月1日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14年10月1日为3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维锐公司承担。第一次庭审中,被告辩称,一、对住美公司起诉的货款总金额予以确认,但应扣除住美公司于2014年2月、3月向维锐公司采购胶粒1871.3KG的款项及2014年5月份货款的增值税发票税款11217.53元,即应为148405.31元;二、住美公司于2014年5月份的供货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维锐公司造成160000元的经济损失,维锐公司保留依法追偿之权利;三、引起此诉讼纠纷的责任在住美公司,维锐公司无需支付利息。第二次庭审中,维锐公司辩称未收到2014年5月份的货物,其仅欠住美公司2014年2月、3月的货款。第三人贸德公司答辩称,住美公司出售给维锐公司的辐照线材的原材料胶粒等都是从贸德公司处采购的,2014年2月1日之后,维锐公司维锐公司向贸德公司下订单采购胶粒等原材料,由贸德公司按维锐公司指示直接向住美公司送货,后贸德公司与维锐公司结货款,贸德公司从未收到住美公司支付的2014年2月份货款。为保障公司利益,第三人主张在住美公司起诉的货款总额中抵扣由其提供的2014年2、3月份胶粒货款。经审理查明,维锐公司向住美公司采购辐照线材等产品,维锐公司以采购订单的方式向住美公司采购产品,住美公司送货给维锐公司,每月对账无误后,住美公司向维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维锐公司于2014年1月向住美公司发送一批采购订单,住美公司于2014年2月送货至维锐公司,双方对账无异,购货方维锐公司签名确认后,住美公司向维锐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8869.14元。次月,住美公司在收到采购订单后分别于2014年2月27日、3月10日、3月12日送货至维锐公司,其中,2014年3月12日的单号A1403140的送货单“客户签名/盖章”处系“谭鹏”签名确认,后住美公司于2014年4月2日向维锐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7105.42元。2014年5月15日住美公司向维锐公司运送产品名称为“SJEOOW”的货物7893米,重802.64KG,并由“谭鹏”在送货单“客户签名/盖章”处签名确认,2014年5月的对账单显示上述货物金额为65985.48元,但购货方维锐公司并未签名确认。上述对账单中“送货日期”、“送货单号”、“住美料号”、“客户料号”、“品名规格”、“单价”、“交货数量”、“金额”与送货单均可对应,且有部分订单予以证实,上述各月欠款情况与欠款明细表表明数额一致,即维锐公司所欠货款共计241960.04元。以上事实有住美公司提供的交易明细清单、欠款明细表、对账单、订单、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据及维锐公司提供的对账单、订购单、送货单、退货单、放行条,维锐公司申请的证人许名仪、朱朝阳、吴彩云出庭作证的证言及本院庭审笔录附卷证实。本院认为,住美公司向维锐公司供应辐照线材等产品,维锐公司按采购订单方式约定单价和付款方式支付货款,双方依法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关于住美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确认:维锐公司拖欠住美公司2014年2月份货款108869.14元,2014年3月份货款67105.42元。维锐公司庭审中先承认拖欠2014年5月份货款,后以住美公司提交的对账单无维锐公司签章且送货单上的签收人并非其员工为由予以否认。经查,维锐公司确认的2014年3月收到的货物中,其中2014年3月12日送货单的签收人与2014年5月份送货单的签收人均为“谭鹏”,维锐公司辩称此两份送货单上的签名非同一人,但并未申请笔迹鉴定。且住美公司陈述5月份对账单无签名系维锐公司未支付汇款,不肯对账的缘故,此陈述符合双方业务流程。而维锐公司庭审中先确认2014年5月份送货单,后予以否认,但未提交任何相反的证据。故维锐公司上述辩解不成立,维锐公司应当向住美公司支付诉请的2014年2月、3月、5月份的全部货款。因维锐公司拖欠上述货款造成住美公司相应利息损失,住美公司要求维锐公司自最后一笔货款的月结日起即2014年8月1日起计付利息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计算以货款241960.0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8月1日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至于贸德公司主张在住美公司起诉的货款总额中抵扣由其提供的2014年2、3月份胶粒货款的请求,与本案的争议属不同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审查。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莞维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住美辐射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1960.04元及利息(利息以241960.0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74.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维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玲冰代理审判员 邱桂珍代理审判员 陈丽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兰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7页共9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