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刑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谭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刑初字第0037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199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5)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晏国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23日,被告人谭某某受张某甲(已判刑)邀约与刘某某、杜某某一起在万州区千禧酒店附近将被害人张某乙抓住,后与杜某某、刘某某、冉某某(均已判刑)三人一起按张某甲吩咐于2014年7月23日至8月6日期间,辗转万州区甘家院游戏厅、尼克酒店及张某乙家中三地,连续扣押、拘禁张某乙长达14天。期间几人携带凶器,谭某某还对张某乙实施殴打。2014年8月6日,被告人谭某某与杜某某、冉某某在看押期间遇张某乙父亲回家,三人逃离现场。另查明,被告人谭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某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谭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遇贵人民陪审员 袁昌龙人民陪审员 冉纯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