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文与沈林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1393号原告刘文。委托代理人卢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沈林源。委托代理人沈某,系被告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东路67号。负责人卢勇其,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刘文诉被告沈林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人民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明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某、被告沈林源的委托代理人沈某、被告人民财保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文诉称:2014年8月24日下午3点30分许,被告沈林源驾驶苏B×××××号小型客车,沿淮阴区苏2**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6公里300米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原告驾驶的苏H×××××号微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原告伤后住院治疗,2014年9月29日好转出院。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沈林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告无垫付款,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64522.38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沈林源辩称:1、原告诉状中陈述被告在事发后未垫付费用不是事实,且交警部门没有多次调解;2、被告对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可,但是被告驾驶的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100万元,投保不计免赔,事发在保险期间内;3、肇事车辆系被告家里平时的代步工具,在庭前原告和被告多次去被告人民财保理赔,但是因为被告人民财保的赔偿标准太低而没有达成协议;4、鉴定费用、诉讼费用应该由被告人民财保承担;5、被告人民财保还应赔偿原告因为这次官司额外造成的损失,包括原告的精神损失及律师费;6、原告刘文的赔偿标准不能仅仅依据其户口性质确定,应该依据其实际能力按照城镇标准赔偿;7、不同意扣除非医保用药;8、要求被告人民财保在本案中赔偿被告和原告的误工损失。被告人民财保辩称:1、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2、肇事车辆在被告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100万元,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3、被告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不承担非医保用药、鉴定费、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4日下午3点30分许,被告沈林源驾驶苏B×××××号小型轿车,沿淮阴区202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6公里300米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原告刘文驾驶的苏H×××××号微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刘文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沈林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文无责任。苏B×××××号小型轿车年检有效期至2015年4月,在被告人民财保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100万元,投保不计免赔,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沈林源持有C1型驾驶证,有效期至2018年8月31日。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事故认定书、被告驾驶证、肇事车辆行驶证、保单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刘文受伤当日,入住淮安市淮阴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双膝关节损伤、右侧外伤性气胸、下唇及双下肢皮肤撕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014年9月29日出院,住院36天,花住院医疗费19235.38元。2014年8月24日、10月29日,原告分别在淮阴医院花门诊复查费880元、420元。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2015年3月10日,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1、原告交通事故致右侧外伤性气胸,左股骨内侧、外侧踝、胫骨平台、腓骨小头骨挫伤,左膝内侧半月板后角损伤(Ⅰ-Ⅱ°)、外侧半月板前角损伤(Ⅱ°)等,其误工期限22-24周,营养期限8-10周、护理期限10-12周。2、伤残等级放弃评定。此次鉴定,原告支付鉴定费1113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淮阴医院住院材料、门诊票据、费用证明、用药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予以证实,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为主张其赔偿标准,当庭提供:1、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双和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2010年开始居住在御花园36号楼402室;2、户口簿,证明原告刘文父亲系刘某;3、御花园36号楼402室房屋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系刘某、唐某,登记时间2010年4月14日;4、志业玩具商行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证明原告系该单位员工,在其单位工作1年,年收入7.2万元,住院期间无工资;5、志业玩具商行工商查询信息一份。原告庭后补充提供志业玩具商行2015年5月16日出具的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原告因2014年8月24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至今未上班,无工资。经质证,被告人民财保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其居住于城镇及在城镇打工的事实,故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各项赔偿项目。根据原告举证、被告质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各项诉求认定如下:一、医疗费20535.38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36天(住院期间)×20元/天=720元;三、营养费9周(鉴定期间)×7天×23476元(2014年度江苏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65天×40%=(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1620.81元;四、护理费11周(鉴定期限)×7天×80元/天(淮安当地护工标准)=6160元;五、误工费23周(鉴定期限)×7天×34346元(2014年度江苏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5天=15149.88元;六、交通费500元(本院酌定)。综上,合计44686.07元。本院认为:公民的××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的,应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事故当事人依据各自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肇事车辆苏B×××××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民财保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100万元,投保不计免赔,故原告刘文各项损失合计44686.07元,先由被告人民财保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31809.88元;超出交强险部分12876.19元,因被告沈林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庭审中,被告人民财保辩称商业三责险范围内需扣除非医药用药,被告沈林源不认可,而被告人民财保并无证据提供,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故上述12876.19元亦由被告人民财保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本案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文44686.0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赔款汇至本院,收款人名称: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王营支行,帐号:35×××43,汇款单请注明本案案号、原告姓名和审判员姓名。)二、驳回原告刘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2.5元,鉴定费1113元,合计1385.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负担。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545元,本院退还原告272.5元,被告负担的费用在支付赔款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至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分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代理审判员 孙明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静怡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