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全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麦锡林、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麦锡林,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全民初字第565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生于2008年8月8日,住天全县。法定代理人李娟(系原告之母),汉族,生于1985年1月2日,住天全县。被告麦锡林,男,汉族,生于1993年11月7日,住广东省佛山市。被告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顺德高新区(蓉桂)建业中路7号之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沿江北路121号建设大厦二楼B区、C区十楼、十一楼。负责人邓东旭。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麦锡林、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久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新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