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2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梁玉萍与被告甘肃君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萍,甘肃君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237号原告梁玉萍,甘肃省白银市人。委托代理人李爱国,系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君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慕志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兴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玉萍与被告甘肃君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玉萍以“重要证据持有人外出”为由,申请本案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六)项及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六)项及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本案恢复诉讼。代理审判员 康文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