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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钱雪根与吴江市银河丝织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1816号原告钱雪根。委托代理人吴学明,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银河丝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陆雪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主玉,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苏州市华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月其。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雪根与被告吴江市银河丝织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苏州市华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钱雪根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雪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惠人民陪审员  钱建初人民陪审员  张海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白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