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知民终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图书馆、姜琍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姜琍敏,上海图书馆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终字第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欲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琍敏。原审被告上海图书馆。法定代表人吴建中。上诉人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4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被告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中的“阿帕比数据库”的所有权人是上诉人,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上海图书馆之间约定“如因授予的图书版权引起的纠纷,由上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原审被告上海图书馆不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据此对本案不应享有管辖权,故请求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上海图书馆构成共同侵权,并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对两被告均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至于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上海图书馆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以及两者之间约定的法律效力如何均需要法院经过实体审理后才能得出结论,不属于本管辖异议程序审理的范围。鉴于原审被告上海图书馆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凌 崧审判员 徐燕华审判员 胡 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