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398号原告丁某某,女,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刘桥镇小城村赵庄18号。被告边某某,男,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判员 季卫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予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