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07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祥瑞顺通汽车配件商店(经营者孔令园)与王士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祥瑞顺通汽车配件商店,王士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7333号原告北京祥瑞顺通汽车配件商店,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葛村62号。经营者孔令园,女,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伟楠,北京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士洪,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祥瑞顺通汽车配件商店诉被告王士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祥瑞顺通汽车配件商店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祥瑞顺通汽车配件商店撤诉。审判员 李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