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曹民初字第1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郑孝茜与曹县中信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孝茜,曹县中信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174-2号原告:郑孝茜,市民。委托代理人:闫金铸,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永华,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县中信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诸城路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李鸣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胜,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金鑫,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孝茜与被告曹县中信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曾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曹民初字第1174-1号民事裁定,原告为此提供其名下的曹房权证曹城字第××号、曹房权证曹城字第××号房产作担保。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原告郑孝茜名下的曹房权证曹城字第××号、曹房权证曹城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景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