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申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倪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倪强,王虎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20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倪强,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东城区侨联干部。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虎山,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总参军训部参谋。再审申请人倪强因与被申请人王虎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8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倪强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我要求解除合同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张晓瑞对夫妻共同房产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举证责任规定,缺乏证据支持。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本院认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倪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倪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倪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   春   梅审 判 员 肖      菲代理审判员 朱   海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汉丽雯书记员姜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