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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商初字第1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岳兵与傅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岳兵,傅山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1028-1号原告:王岳兵,无固定职业。被告:傅山红,无固定职业。原告王岳兵为与被告傅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告傅山红送达诉讼文书,需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钟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袁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