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商初字第1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岳兵与傅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岳兵,傅山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1028-1号原告:王岳兵,无固定职业。被告:傅山红,无固定职业。原告王岳兵为与被告傅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被告傅山红送达诉讼文书,需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钟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袁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