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中民四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创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创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四初字第24号原告: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南松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忠盈,总经理。被告:山东创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鹤伴二路。法定代表人:王晓美。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创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创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5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创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5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常维华审判员 高军燕审判员 王洪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振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