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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杜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宿振民与李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振民,李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杜民初字第983号原告宿振民。委托代理人常莹莹,山东滨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亭。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498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宿振民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宿振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宿振民负担。审判员  邓中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劲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