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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赵永信与李西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信,李西豪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570号原告赵永信,男,1957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西豪,又名李西娃,男,1961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原告赵永信与被告李西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永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西豪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永信诉称,被告李西豪承包他人建房工程,雇佣我为小工;应付我劳动报酬900元,被告给付我400元,尚欠500元,2008年6月2日被告向我出具欠条;2015年元月7日我向其索要时被告承诺同年2月8日付清;现已逾期,被告仍未给付,故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我劳动报酬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西豪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被告李西豪承包他人建房工程,雇佣原告为其施工;2008年6月2日被告李西豪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欠工资款玖佰元整(900元),李西豪,2008、6、2号”。后被告给付原告400元,尚欠原告500元未付;2015年元月7日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被告在欠条上书写“所欠款腊月二十还清,李西豪,2015、元”。2015年2月1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被告李西豪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由欠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应付原告工资,事实清楚,有其向原告书写的欠条为证,应予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依法有据,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西豪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赵永信劳动报酬500元。如果被告李西豪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西豪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由被告连同上述给付款项一并交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张选民人民陪审员  温大强人民陪审员  丁藏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普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