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南法民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云超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云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南法民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云超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28.9719.5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云山审判员 XXX审判员 申恩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鲁雪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