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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朱挺与武义县物价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挺,武义县物价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武行初字第22号原告朱挺。被告武义县物价局,住所地:武义县城东路。法定代表人金阳。原告朱挺诉被告武义县物价局不履物价管理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朱挺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朱挺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葛一兰审  判  员  章华华人民审陪审员  王柏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 记 员  张华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