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商终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高邮市信诚工业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高邮市希望铝业有限公司、江苏省云鹏塑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邮市希望铝业有限公司,高邮市信诚工业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江苏省云鹏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终字第00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邮市希望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双庙村。法定代表人李怀兴,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邮市信诚工业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屏淮路康华园现代城406-3号。法定代表人张和,董事长。原审被告江苏省云鹏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外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颜红京,董事长。上诉人高邮市希望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铝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邮市信诚工业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省云鹏塑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邮商初字第0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向上诉人铝业公司送达书面通知,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期限届满,上诉人铝业公司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松审判员 邓 华审判员 陈少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屠新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