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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吴狄龙与张艳嫦、广州市志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2015民二初71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狄龙,张艳嫦,广州市志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12-2号原告:吴狄龙(曾用名吴小龙),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周晓琳,广东厚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文琼,广东厚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艳嫦,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第三人:广州市志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张振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化平,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狄龙诉被告张艳嫦、第三人广州市志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狄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吴狄龙负担。审 判 长  许雪芳审 判 员  徐红伟代理审判员  陈文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倩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