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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执字第20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新良与被执行人王建安民间借贷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5)稷执字第2014-62号被拘留人王建安,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新良与被执行人王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建安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3)稷民一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王建安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琦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