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15号原告贾某某,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李某某,又名李曾用,男,回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贾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袁淑扬审 判 员 顾世法人民陪审员 刘海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