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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15号原告贾某某,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李某某,又名李曾用,男,回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贾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袁淑扬审 判 员  顾世法人民陪审员  刘海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