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顾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851号原告顾某,农村居民。被告王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保全费320元,退还原告顾某。代理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龙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