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妍申请执行 谢德一 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妍,谢德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刘妍。被执行人谢德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商初字第4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提取被执行人谢德一银行存款以抵偿本案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商初字第43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贵群审判员 于胜军审判员 陈 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云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