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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民初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黄忠桂诉何海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桂,何海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1953号原告黄忠桂。被告何海刚。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黄忠桂诉被告何海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5月13日向原告黄忠桂送达了缴费通知书,通知其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黄忠桂至今未向本院缴纳。本院认为:原告黄忠桂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纯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小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