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林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王龙申请李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龙,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320号原告王龙,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告李军,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林民初字第262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军在中国农业银行林西县支行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军在中国农业银行林西支行的工资收入2000.00元,此款扣划至林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王富永审判员 刘爱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正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