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小字第0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蔡浩强诉被告李小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浩强,李小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小字第01086号原告蔡浩强,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被告李小朋,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浩强诉被告李小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浩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浩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浩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莉 搜索“”